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,是实现公正司法、廉洁司法的必然要求,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、全面从严治检的重要举措。为进一步促进执法司法公平公正,根据中办、国办、中政委以及“两高”等“五部委”出台的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内容和要求,结合实际,特制定以下十不准:
第一条 不准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、打探案情、通风报信或授意、纵容当事人请托说情。
第二条 不准检察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。
第三条 不准通过任何形式,超越职权对检察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。
第四条 不准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检察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。
第五条 不准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。
第六条 不准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。
第七条 不准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、辩护人或为律师、中介组织介绍案件、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。
第八条 不准接受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有其他利益输送
第九条 不准在委托评估、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,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、弄虚作假、违规操作等。
第十条 不准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有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。
“十不准”适用对象为全市检察人员、检察系统离退休同志,对违反并一经查实的,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。